功能性委員會

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 溝通原則:

  • 一、平時稽核主管及會計師得視需要直接與獨立董事聯繫,溝通情形良好。
  • 二、本公司獨立董事除按月收到稽核報告外,稽核主管亦於每季至少一次召開之審計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與獨立董事單獨之座談會,向獨立董事進行本公司及子公司之重要業務報告,對於稽核業務執行情形及成效皆已充分溝通。
  • 三、會計師於每季審計委員會議及每年至少一次與獨立董事單獨之座談會中,針對財務報表查核結果及發現向獨立董事進行報告。

審計 委員會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的時程規定,公司已於2017年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目前設有三名委員,由全體獨立董事擔任,並遵循「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運作,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常會。每季審計委員會中,會計師就當季財務報表查核或核閱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之溝通事項進行報告,並視情形就重大調整分錄或法令修訂影響帳列情形與公司溝通交流;內部稽核主管則就本公司內部稽核執行狀況及內控運作情形提出報告。

歷屆溝通情形摘錄: 如下表

評估會計師獨立性與適任性

本公司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每年評估所屬簽證會計師獨立性與適任性,除已取得簽證會計師提供之獨立性聲明書及審計品質指標(AQIs)外,並依下表之標準與AQI指標進行評估。確認簽證會計師與本公司除簽證及相關財稅與非確信服務案件之費用外,無其他財務利益或業務往來關係,簽證會計師亦非為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另參考AQI指標資訊,會計師及事務所在專業人員投入上市櫃公司案件時數占比遠優於同業,同時透過數位化工具與技術的創新,有效運用於審計資料蒐集、比對與查核、分析,提高審計品質與建立品質管理系統。最近年度評估結果業經112年12月19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對會計師之獨立性與適任性之評估。

會計師獨立性評估標準表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是否符合獨立性
會計師是否對本公司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
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董事有融資或保證行為
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有密切之商業關係及潛在僱傭關係
會計師及其審計小組成員目前或最近二年是否有在本公司擔任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會計師是否有對本公司提供可能直接影響審計工作的非審計服務項目
會計師是否有仲介本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或其他證券
會計師是否有擔任本公司之辯護人或代表本公司協調與其他第三人間發生的衝突
會計師是否與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職務之人員有親屬關係

薪資報酬 委員會

薪資報酬委員會目前設有三名委員,由全體獨立董事擔任,並遵循「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章程」運作。2019年薪資報酬委員會共召開3次會議,會議中討論董事酬勞金、經理人年度調薪、員工酬勞、年終獎金及高階主管培育案…等,並透過公司年報揭露,供外部投資人與股東充分了解。

李亞菁


陳來助


王聖煜


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1) 本公司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3人。
(2) 本屆委員任期:第三屆106年6月21日至109年6月19日,第四屆109年6月19日至112年6月18日,109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5次(A),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屆次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
(B/應出席次數)
備註
第三屆 召集人 吳玲玲 3 0 100% -
委員 李亞菁 3 0 100% -
委員 陳來助 3 0 100% -
第四屆 召集人 陳來助 1 1 50% -
委員 李亞菁 2 0 100% -
委員 王聖煜 2 0 100% -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本公司一○九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討論事由與決議結果,及公司對於成員意見之處理如下:

薪酬委員會日期/期別       議案內容       薪酬委員會決議結果及公司對薪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109年1月9日第三屆第十次 1.擬修改全公司之組織並訂定部分經理人之薪酬案。
2.本公司一○八年度經理人年終獎金案。
經薪酬委員會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且經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09年3月27日第三屆第十一次 1.本公司一○八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計劃案。
2.本公司擬將第八次買回公司之股份轉讓予員工。
經薪酬委員會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且經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09年 5月7 日第三屆第十二次 1. 擬議定109年分配108年度全體獨立董事酬勞金額。
2. 擬議定109年分配108年度全體一般董事酬勞金額。
3. 擬議定109年分配108年度經理人員工酬勞。
4. 擬議定109年經理人年度調薪案。
第1案:因薪資報酬委員會全體委員於本案均有自身利害關係而迴避,致薪資報酬委員會因無法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而無法決議,乃依據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向董事會報告此狀況,經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第2~4案:經薪酬委員會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且經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09年6月30日第四屆第一次 1. 擬訂定本公司新任獨立董事報酬案。 因薪資報酬委員會全體委員於本案均有自身利害關係而迴避,致薪資報酬委員會因無法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而無法決議,乃依據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向董事會報告此狀況,經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09年10月27 日第四屆第二次 1.擬訂定28職等執行總經理及22職等副技術長之薪酬案。
2.本公司擬將第八次買回公司之股份轉讓予員工。
3.擬訂定本公司高階主管任用條件。
經薪酬委員會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且經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二、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無此情形。

三、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無此情形。